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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问答(二):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即日起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今天来看第二期——对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城管委)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某地高速公路路侧一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三年期使用权。合同期内,某区城管委以道路设施规划调整为由,将上述户外广告设施向道路外侧移动了300米。该公司认为户外广告设施外移严重影响了广告宣传效果,某区城管委擅自变动合同主要内容,构成违约,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区城管委将户外广告设施移回原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复议说法

  围绕将行政复议建设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对象由“行政行为”修改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行政复议范围部分进行了充分扩容,明确增加行政协议类案件。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与某区城管委签订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约定,由行政机关一方提供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企业一方支付相应出让价款,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国有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并实现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职能,具有较为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中较为典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某区城管委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主要义务,确有可能侵犯到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可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和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区人民政府审理,如果某区城管委将户外广告设施外移的理由和程序不具有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城管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某区城管委将户外广告设施外移的理由和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应当责令其给予该公司合理补偿。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4362822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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