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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问答(四):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错,案件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即日起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今天来看第四期——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错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收到居民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委公开〔2012〕X号文件。同年7月5日,该委向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1》,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我机关内部的数字档案系统,未找到〔2012〕X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王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1》,于2023年8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委于2023年10月23日自行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1》并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新告知的内容为:对于王某申请公开的〔2012〕X号文件,我机关以文件名称为关键词,检索到该文件,决定予以公开。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王某认为某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某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进一步扩充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条第(十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规定属于将分散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中的救济性规则予以法定化,赋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行为的普遍性行政复议申请权,避免实践中对该类问题可能产生的无谓争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对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错的情形,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新行政复议法在处理规则上并无不同。

  本案中,在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某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自行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1》,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王某同意在该情形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并同意后,该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如果王某仍然坚持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1》的行政复议请求,某市人民政府可以继续审理,但在做出结论时并不撤销该答复,而是对此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43631034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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