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问答(六):行政机关不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怎么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即日起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今天来看第六期——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基本案情
李四向某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1年X月X日区政府第10期会议纪要”。某区政府经检索,确认2011年第10期区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并未实际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是以镇政府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形成的镇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的。据此,区政府认为李四申请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向李四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李四不服,准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复议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部分明确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赋予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普遍性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并且,新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新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行政复议前置范围除由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四种类型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5条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海关或者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4条、35条、44条、54条规定的商标局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和核准决定、有关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的决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等。
本案中,如果李四对某区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自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日起,只能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李四就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李四既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43632338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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