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
近日,滨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前,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事项,促使当事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二是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充分证据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各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三是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宣传引导,以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查处,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高度关注被隔离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到隔离“交流”,不隔离“爱”。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作出执法决定时要明确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权利救济的渠道。对涉及疫情的有关行政检查结果要及时公示,减少社会恐慌。要及时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领域进行行政执法时,要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重点环节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音像记录资料,要统一编号管理,确保执法过程可回溯。
三是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除外)前,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作出。
四是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确保公正公平、量罚适当。
五是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征用程序。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治疗或解决隔离留观人员所需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应急需求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
加强行政执法协同配合
一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重点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重点执法领域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协同完成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任务。
二是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疫情防控开展行政执法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职能,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各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2/4df6d51e-276c-43e2-a05e-c4f09f781a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