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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农民工于2019年3月至2019年底陆续入职于广州市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入职后随即被派遣至广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从事自动驾驶测试工作。租赁公司与每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部分员工购买了社保,工资标准每月6000多元。

  2019年12月初,租赁公司要求全部员工与广州市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等19名员工应租赁公司的要求与B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变更为基本工资2000余元。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实际的管理者、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实际的劳动报酬没有发生变化,工资发放改为由B公司发放,同时B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了社保。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B公司通知员工2020年2月17日复工,但在员工等待上班期间,B公司于2月12日宣布因疫情原因一次性裁员48名,包括李某某等25名员工,并公布了补偿方案,表示愿意为被裁员工支付一定补偿。裁员后,因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社保等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经李某某等25名员工同意,由广州市法学会发起、广州市委政法委主管的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组织先行调解。2020年3月初,经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律师调解,B公司与李某某等人达成初步协议,在原补偿基础上为员工补缴3个月社保,但随后B公司老板反悔,拒绝补偿。至此,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调解诚意,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20年3月6日,李某某等25名员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为租赁公司、B公司、科技公司三家公司,仲裁请求为要求三家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合计179200元、支付拖欠工资合计140000元等。2020年3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25名员工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作出穗云劳人仲不[2020]210-2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3月17日送达李某某等25名员工。

  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等19人向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其余6位劳动者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白云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等19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20年3月23日指派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因疫情原因不便与众多受援人进行面谈,同时又面临着15天的起诉期限,随即与受援人代表李某某进行电话沟通,与全部受援人组建微信群进行联系,并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将每位受援人的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列表,包括入职时间、工资发放时间、金额以及发放主体、有无购买社保、有无劳动合同等。

  经过前期的梳理,承办律师总结出案件的几个争议焦点:1.劳动关系的确认,即在起诉时,受援人是与案涉三家公司的哪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计算;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涉及计算的时间以及金额);4.新冠肺炎疫情后,从政策规定允许的复工复产之日起到企业裁员之日,因单位原因要求受援人等待通知而未返岗,受援人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1.租赁公司、B公司先后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连续计算,并由B公司实际承担,但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分开两个案件进行诉讼,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这就导致受援人为了解决社保问题,必须分别与租赁公司和B公司进行诉讼,分别确认劳动关系后,持判决前往社保局解决社保问题。这种解决方案无疑增加了每位受援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反复诉讼也更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受援人还可能同时面临着赢了诉讼但执行难的问题。2.受援人突然被裁员,没有了收入来源,而前期与用人单位的反复沟通、原以为已经调解成功却最终未能解决、仲裁未能受理等众多原因,导致部分受援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如何安抚受援人,更是难以处理的问题。

  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后,承办律师先对受援人进行了安抚,然后根据案件材料对每位受援人的事实情况进行确认,经与受援人逐个核实,形成初步的起诉状。同时,承办律师详细整理了每位受援人的证据材料,对其中部分受援人缺少的证据,要求受援人通过拍照的方式补充提供,由承办律师打印整理。 承办律师还将案件存在风险以及可能发生多个诉讼、诉讼后能否执行到位等问题如数告知受援人,并考虑到企业确实可能因疫情原因存在困难等因素,建议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调解。

  2020年3月31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每位受援人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决确认每位受援人与B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B公司向受援人支付拖欠工资合计为69825元(以实际发放工资为标准计算);请求判决B公司向受援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159900元;请求判决科技公司对B公司应向受援人支付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由三家公司(租赁公司、B公司、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又于2020年4月14日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支持起诉的申请。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一批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裁员的集体案件非常重视,审查申请材料后立即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经过与经办法官沟通,承办律师对受援人详细说明了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出具调解书的效力与判决书之间的关系。受援人逐渐放下对企业的怨气,更多地通过理性的沟通有效交换各自的意见,逐步从赌气坚决不同意调解,到愿意接受调解;从不愿意将工衣工牌返还给企业,到全部将工衣工牌寄回给企业。

  2020年4月15日,经办法官、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承办律师以及五位受援人代表在白云区人民法院现场调解,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承办律师与五位受援人代表分别与其余14位未到场的受援人一一确认,均同意由承办律师代为签署调解协议,分别确认租赁公司、B公司与每位受援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三家公司(租赁公司、B公司、科技公司)共同向每位受援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为120648元、拖欠的工资合计20349元(因拖欠工资的期间为过年后复工复产之日至裁员之日止,但由于疫情原因并未实际开展工作,因此受援人均同意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随后,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2020)粤0111民初9647、9657-9669、9671-9674、9679号调解书。调解书同时分别确认了租赁公司、B公司与每位受援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避免了受援人再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

  2020年4月27日,三家企业以及部分受援人前往法院领取调解书。三家企业以现金的方式向到场的受援人支付了调解书确认的金额。其余未到场的劳动者由企业通过转账的方式一一支付。目前,调解协议款额已全部支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复工复产后企业大规模裁员的集体诉讼案件。如何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化解受援人因被裁员没有收入造成对家庭的影响,缓和受援人和企业间的矛盾,尽可能避免因维权而造成受援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保证诉争过后受援人的权利可以最终得以实现,是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律师根据本案情况确定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并且积极推动方案的实施,使得本案得以在立案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满解决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3249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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