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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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附件所规定的公证服务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可在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证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为当事人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向当事人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符合我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四、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用应全额退还;因双方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五、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并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供具体公证服务项目时,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项目的服务内容、时间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及方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gov_gk/zcwj/content/post_2635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