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司〔2023〕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府法办〔2016〕1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主要包括本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本行业基础知识、重大风险防控知识、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技术和装备使用技能、应急处突知识等行政执法技能。
第四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分别于5月底和10月底前将通过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提交省司法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化平台,开展常态化的培训考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培训、远程教育、线上学习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可以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形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选聘政治素质高、法治能力强、执法经验足、授课效果好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充实师资队伍,建设满足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库。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编写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
第九条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方能参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统一确定考试范围和组卷规则。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级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试题,也可以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组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统一确定考试试题。
第十条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题目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实行百分制记分,75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一条参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参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场工作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携带资料或者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答题的;
(三)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帮助他人答题行为的;
(四)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或者出入考场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场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资格。
(一)拒绝或者妨碍考场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威胁、侮辱或者诽谤考场工作人员的;
(三)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12/e0a0360c-4d89-4504-bb31-887acc1bfd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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