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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司〔2023〕49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司发〔2022〕1号),推动我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加强分类指导”为原则,积极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山东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二、目标要求

  2.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断健全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三、组织机构

  3.协调机构。成立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执行工作。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4.职责分工。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要求,我省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

  (1)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初任法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2)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初任检察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3)省律师协会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4)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配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做好本辖区申请公证员执业人员的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5)省仲裁协会负责初任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6)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负责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职前培训工作由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因地制宜、有序组织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5.培训机构。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确定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省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四、培训对象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

  7.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8.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五、培训实施

  9.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

  (1)集中教学阶段。集中教学阶段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

  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10.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1)政治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参训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2)职业道德。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的法律职业人员。坚持严明党纪国法与职业纪律相结合,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精益求精钻研业务的专业精神。(3)法律实务。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水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教学,培养造就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门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11.培训时间。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12.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的大纲和培训教材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科目大纲及培训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和行业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加强职前培训案例库建设,满足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需要。

  13.培训师资库。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也可选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逐步推动建立本系统和本行业省级师资库。

  14.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15.培训档案。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六、组织领导

  16.加强组织领导。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职前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做好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7.细化落实措施。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制定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流程,加强案例库建设,做好档案信息资料管理。

  18.强化培训保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支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关系,切实提高培训工作质效。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保障参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选优配强职前培训工作力量,夯实职前培训工作基础。

  19.加强情况反馈。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报送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在职前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部门,并抄报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11/72155c46-5bc6-4c2d-b854-67ccec3237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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