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司〔2023〕4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仲裁委员会: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至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纠纷分流引导
仲裁委员会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入驻的特邀调解组织(以下简称仲裁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于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公司并购、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等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优先向仲裁调解组织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可以在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规范纠纷化解办理程序
对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出具仲裁调解书的,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达成的仲裁协议,遵循仲裁审理程序要求,制作和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进入仲裁程序;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当事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调解组织要及时将案件退回委派的人民法院。
三、规范仲裁保全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要将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保全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人民法院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高效办理仲裁保全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裁定驳回申请的,要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要将当事人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强化司法监督和支持
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仲裁调解室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办公场所。仲裁委员会要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其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等备案资料,以便人民法院更好地开展司法审查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可向相关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调取案卷;仲裁委员会要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10日内协助完成调卷工作。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仲裁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建立案件风险防控研判机制,对保全、撤销、不予执行等司法审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开展研讨,探讨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提升诉裁衔接运行质效。
五、打造专业化仲裁调解队伍
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仲裁员专业优势,遴选优秀仲裁调解员建立仲裁调解队伍,积极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中有关购买仲裁服务的政策,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以案定补等方式,加强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经费保障。人民法院要将仲裁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仲裁调解员职业培训,推动建设专业化的仲裁调解队伍。
六、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推进网络系统、办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查询、阅卷、资料传输等在线信息交换。加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民商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由人民法院牵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业务交流,定期总结分析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七、完善诉裁衔接保障机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培训或业务研讨等交流活动,及时协调处理市域内诉裁衔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提升仲裁调解质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将相关工作归口至专门部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建立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名册,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不断推进完善诉裁衔接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负责全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八、在中国(山东)自贸区推动建立仲裁+调解+诉讼的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
自贸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机构要按照《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诉裁对接流程,推动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济南、青岛、烟台仲裁委员会要根据自贸区仲裁业务发展需求,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涉外仲裁规则,充实壮大涉外仲裁员队伍,注重加强与所在地法院沟通衔接,不断提升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自贸区所在地法院要与仲裁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在办公场所、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办理涉自贸区仲裁保全、仲裁执行和司法审查等案件过程中适当提速,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公正高效。要进一步完善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对接流程,创新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组织的合作方式,共同构建“仲裁+调解+诉讼”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国际商事争议多元解纷服务。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12/fd856201-c25b-43c2-b9f8-4b996929e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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