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电子烟 男子一审获刑三年半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李某出售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逾5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取得货款人民币2.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扣押在案。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之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135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