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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砂石料是盗采所得依旧代人转卖 北京密云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依法开采。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还会造成地质构造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案。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郑某在得知密云区某村东河沿地下有砂石类矿产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一台钩机在该处盗采砂石料。期间,郑某联系赵某、刘某(另案处理)商量收购砂石料,赵某等人从郑某处购买砂石料再运至砂石料场转卖。赵某明知砂石料系郑某盗采所得,仍主动联系料场、结转料款。后经人举报,郑某等人停止了盗采、运输行为,郑某、赵某于2023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地质部门勘测,被盗采砂石料共计5074㎥,总价值人民币152220元。经查,郑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8796.28元,赵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425.24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郑某非法开采砂石料时帮助联系收料场和结转砂石料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8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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