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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越境“游”缅甸 15名被告人因偷越国境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该区首例偷越国境案,15名被告人因偷越国境被判刑。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郝某、张某等15人在未办理真实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相互结伙多次,先从北京乘飞机到云南,然后通过乘坐摩托车、皮筏艇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并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参与赌博或游玩,最后再从缅甸小勐拉按原路偷越国境返回国内。经梳理统计,该15名被告人中,结伙他人偷越国境五次的1人、结伙他人偷越国境三次的4人、结伙他人偷越国境两次的5人、结伙他人偷越国境一次的5人,每次结伙3到5人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张某等15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郝某、张某等15名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最终,法院结合15名被告人偷越国境的次数、到案的经过、供述的彻底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等,判处15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和界定“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5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张某等15名被告人相互结伙偷越国境,每次成团3到5人不等,其中有5名被告人结伙他人偷越国境三次以上,其余10名被告人虽然偷越国境次数未达到三次以上,但每次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人数均达到了三到五人,都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故上述15名被告人漠视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真实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高发态势,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三个罪名。此类犯罪呈现出较明显的组织化特征,且多与非法务工、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而国内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各种诱人的宣传广告、招聘启事所蒙蔽,或者轻信所谓“老乡”“熟人”的花言巧语和信誓旦旦的承诺,抱着“试一试”“体验一把”的心态,陷入犯罪组织提前设计好的圈套,被迫或诱骗参与到他人有计划、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拿不到所期望的高工资,可能还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丢掉性命。还有一些人明知国外许诺的高薪或诱惑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贪欲蒙心,在金钱诱惑面前失去原则,突破法律及道德底线,不考虑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及法律风险,心存侥幸,抱着“搏一搏”“赌一把”的心态,选择以身试法,将自己推入罪恶的深渊。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0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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