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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群充值购菜优惠需警惕”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充值购买鸡蛋诈骗案,不法分子以“会员充值”可低价购物为诱惑,建立社区“团购群”收取会费、预约送货,但实质上只是为了“敛财”。

  2021年间,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市场内,谎称自己有鸡蛋厂或者与鸡蛋厂家有合作,鸡蛋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凡是办理会员卡或者储值的客户,均可以低价购买鸡蛋,以此吸引多名市场经营者和周边居民办理会员卡、支付预付款,并建立购买鸡蛋的“团购群”,充值后随时可在群内预约送货。“会员”一次性储值最低为300元,多则预付上万元进行批发。

  初期,李某到其他市场按照正常价格购买鸡蛋后采用“高买低卖”方式向“会员”按时供货,在客户中“口碑”良好,“团购群”成员也在持续扩大。但一段时间后,鸡蛋渐渐供应不上,李某先是找理由搪塞,后直接躲避逃匿。通过上述方式,李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批发、销售鸡蛋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亟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以自己名义贷款30万余元后转给其使用,李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近年来,社区团购的出现丰富了居民的购物方式,这种省时又优惠的购物方式给居民提供了极大的生活便利,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财产安全风险,因社区团购难以核实发起人的供货来源,且部分团购发起人无经营资质或线下店铺,消费者难以核实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存在“踩雷”隐患,一旦团购发起人卷款“跑路”难以第一时间察觉,追回钱款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储值、预付费购物,财产安全存在更大的风险,因此各位居民参与团购时一定要保持理智,谨慎辨别、理性消费,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一是谨慎“群内”消费。建议广大居民购物时优先选择有实体店铺的商超购物,或通过街乡镇、社区官方公布的渠道进行团购。若想通过“团购群”购买商品,要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商家发起的团购,不要一次性支付过高金额,即使是身边亲友推荐的渠道也要尽量避免大额消费。

  二是理性“充值办卡”。宣称享有过高折扣或要求一次性支付较高金额均有风险,不要轻信广告和推销人员的吹嘘,在进行预付费式消费时一定要理性选择,认真查证商家的经营资质情况,避免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家或工作人员个人转账。

  三是警惕“充值理财”。部分不法分子声称充值开通会员、预交钱款后,享有“利息”并支持无条件退款,等同于变相“理财”。遇到此种情形千万不能相信,无论是以何种理由,凡是能够实现“稳赚不赔”的都是假象,不要因贪小便宜而陷入诈骗或非法集资圈套。

  四是用好法律武器。办卡前详细了解购卡条款,在认真评估消费风险后再作决定。转账汇款后一定要留好相关凭证,通过合法手段、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商家存在非法吸储、携款跑路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88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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