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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青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发出多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杨柳青人民法庭

  黄某与潘某结婚后,于2015年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黄某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原被告同意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定期探视孩子。

  考虑到婚生子小潘年龄尚小,父母离婚可能会对其造成身心伤害,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醒双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关爱,护佑孩子健康成长。

  

  李七庄人民法庭

  小赵与小张因感情破裂向西青法院诉讼离婚。双方育有二子,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结合孩子个人意见、生活习惯及原、被告双方抚养义务履行情况,认为两个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判决由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子,被告可定期探视。

  本案中的两个孩子均未成年,长子13岁,次子7岁。承办法官注意到,长子处于青春期的重要阶段,次子年龄较小,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承办法官决定向原、被告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示双方,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与此同时,该院于立案庭立案窗口张贴《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针对离婚、抚养、探望权、监护权、同居关系等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形,向来院立案当事人进行释明和提示。

  下一步,西青法院将积极引导相关案件当事人承担起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关注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状况,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5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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