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福建一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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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普通香烟上头,吸一口欲罢不能。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10月,被告人温某文先后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被告人温某文明知电子烟烟弹含有依托咪酯,其属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但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文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74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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