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法院龙山法庭:解决了纠纷 留住了和气
车子还未过磅不慎侧翻,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车上所载的蜜柚散落一地。为此,卖家陈某要求买家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
“大家都是10多年老朋友了,把话说开了就好!”“法官您说得对!现在不仅问题解决了,咱也算懂法了!”近日,经过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卖家与买家最终握手言和,矛盾得以真正化解。
货车侧翻物品毁损 如何赔偿引发纠纷
2022年10月,李某向陈某收购蜜柚,双方约定价格后,由卖家陈某召集人手采摘蜜柚,买家李某则派车前往蜜柚园装车,待过磅后一起结算。
前六车蜜柚均顺利装车、过磅,但第七车蜜柚在前往过磅点的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慎导致车子发生侧翻,车载蜜柚也散落一地。为避免损失扩大,陈某与李某沟通后,立即组织人手对散落且无破损的蜜柚进行捡拾。
事后,因对破损蜜柚的赔偿意见不一致,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蜜柚损失7646.7元及人工费3280元。
“先前六车蜜柚的平均总重量就是那么多!侧翻的第七车肯定也差不到哪里去……”
“反正我不可能赔偿那么多钱,你这人工费也太夸张了,这样算我不接受!”今年5月24日,在第一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你一言我一语,毫不让步。
线上“背对背”解心结 线下“面对面”促和谐
如何成功化解双方矛盾,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能达到修复双方多年合作关系的目的。
随后,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承办法官很快就抓住了该案症结:因蜜柚的大小、长势不一,李某认为直接采用前六车的平均重量来决定第七车的蜜柚重量不合理,且陈某找了27人来捡拾蜜柚,人工费亦不符合常理。
在经历第一次线下调解失败后,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线上调解方式,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不要着急,都是十几年老朋友了,把话说开了就好,接下来还要继续合作呢……”承办法官分别安抚双方对抗情绪,引导对方放下争执,耐心梳理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
“首先你这人工费是不合常理的,其次掉在地上已经损坏的蜜柚你没有去捡回来,这耗损量没办法评估,赔偿费用也就无法完全确定,不能你认为多少就是多少……”承办法官为陈某梳清案情。
陈某无力反驳,态度不再强硬:“这么多年的合作伙伴了,我也不是非要拿这几千元,人工费可以去掉,但蜜柚的损失得赔我……”
承办法官随即将陈某的让步态度转达给李某,并释法说理。经过法官数次“背对背”调解,双方的态度渐渐缓和,但赔偿金额差距仍不小,于是承办法官于6月29日开庭审理。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下“面对面”调解。
“你提议6000元,他想要4000元。那咱们折中下,5000元行不行?各自让一步……”承办法官向双方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陈某同意了,但李某仍不满意。第二次“面对面”调解失败,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定分止争立即履行 成功修复合作关系
见陈某松口了,承办法官随即将调解重点转移到李某,几天后通过电话向其分析利害关系:“陈某念着你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一再让步。而你态度强硬、不肯低头,以后谁敢跟你做生意呢?”
“唉,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让我再考虑考虑!”李某的态度也开始松动。第二天,承办法官接到李某的电话,表示同意赔偿金5000元的方案,当下也十分爽快地转账给陈某,成功履行。
“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事解决得很漂亮,李某还跟我约好了,明年继续跟我合作哈哈哈……”事后,陈某打电话向承办法官致谢。
此案的圆满化解,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修复了彼此的合作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员必备法律知识:
该案涉及到《民法典》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该案中,李某指派车辆前往陈某蜜柚园装载蜜柚,当陈某将蜜柚采摘完毕并全部装载至李某指派车辆后,此时该货物的风险就已转移至李某,后续该车蜜柚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应由李某承担。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1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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