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千年古城 护文脉传承 ——泰宁法院扎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
泰宁素有“汉唐古镇、两宋名城”之美誉,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省级传统村落7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2条、历史建筑52处;国家级非遗1项,省级非遗5项,市级非遗24项,县级非遗13项。
近年来,泰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全省首推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同机制,积极探索文化遗产的多元司法保护形式,为泰宁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完善“三合一”专业审判
妥善化解涉文遗纠纷
“你们使用梅林戏《邹应龙》剧本改编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梅林戏《邹应龙》剧本青春版进行演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取得原剧本创作人同意。”在泰宁古城文化遗产保护法官工作室内,法官正在耐心调解一起涉国家级非遗著作权矛盾纠纷。
今年5月,泰宁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梅林戏的传承人黎老发现某戏剧团队未经其本人与爱人的同意,擅自改编二人花费多年心血、于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梅林戏《邹应龙》剧本,制作成梅林戏《邹应龙》青春版,用于庆祝邹应龙诞辰851周年演出,同时在宣传文章中未提及该剧本由黎老及其爱人创作的作品改编而来。黎老与爱人闻讯后,找到泰宁法院“文化遗产保护合议庭”的法官,法官立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协同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该法官工作室进行调解。
经过细致释法说理,戏剧团队工作人员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真诚向黎老及其爱人道歉,并表示将在团队内部及时组织整改类似现象,今后如需改编作品,一定会事先征求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报酬。调解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专项法治宣传资料,并组织双方学习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该戏剧团队也对发布的宣传文章进行修改,增加了“梅林戏《邹应龙》由陈某某(系黎老爱人)、黎某某创作”的表述。
至此,这起涉国家级非遗著作权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这是泰宁法院妥善化解涉文化遗产纠纷的一个缩影。2022年6月,该院在泰宁古城挂牌成立文化遗产保护法官工作室,抽调5名业务骨干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合议庭,对涉文化遗产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三合一”审判模式,促进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截至目前,该审判团队已累计参与诉外化解涉文化遗产保护纠纷7件。
引入“非遗调查官”制度
有效提升司法效能
今年2月,泰宁法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官聘任仪式在泰宁县尚书第世德堂举行,6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研究专家被聘任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官。
“我们印发了《泰宁县人民法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官选任及管理办法》,对‘非遗调查官’的选任、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该院文化遗产保护合议庭成员伊法官说。
据悉,自聘任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官以来,泰宁法院共邀请调查官参与诉前化解纠纷3起,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座谈会1场,他们用专业知识为文化遗产案件技术调查、司法创新贡献了自己的宝贵力量。
探索“非遗+保险”机制
助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非遗+保险’机制的设想,缘于在福建(泰宁)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苑化解的一起游客失手损坏傩舞面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泰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的马法官介绍道。原来,2022年曾发生一起游客在游览非遗博物苑时,不慎摔破价值1000余元的傩舞面具的纠纷,虽然最后该起纠纷妥善化解,但是法官的思考却没有止步。今年年初,该院开展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专项调研,部分非遗传承人提出在进行非遗传承教学、练习时缺乏保险,若发生事故,损失巨大的顾虑。
泰宁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县文体和旅游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公司等部门单位,于今年8月联合签订《泰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险协议》。该协议的保险标的完整涵盖我县现存的43项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被侵权费用损失保险、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财产综合保险、非物质文化活动公众责任保险等三方面保险内容,且对保险期限、免赔率、总保险费、付费方式、适用条款、司法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泰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各项物质载体,开展非物质文化活动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将得到有力保障。
此外,为在青少年心中播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种子,泰宁法院创新形式,同县博物馆共同举办“小小志愿者”夏令营,吸纳20名四至六年级学生参与考古基础知识学习、模拟法庭等活动,通过“沉浸式”普法让儿童青少年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审判流程,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
2022年以来,该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宣传,线上利用“两微一端”平台编发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文章10余篇,线下携带展板挂图来到泰宁古城及乡村集镇开展定点宣传、巡回审判6场,解答基层机关单位、群众涉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40余个,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意识和积极性。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8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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