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法院践行为民初心 筑梦绿水青山
近年来,宁化县人民法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积极探索、先行先试,走出一条司法助力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宁化样本。
赋能产业发展 打造司法复绿管护基地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昔日因失火成为“光头山”的谢坊基地,如今已是郁郁葱葱,远眺皆是林海,看不出当年山火的痕迹。
2012年11月,宁化法院在安乐谢坊原失火山场建立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界定范围208亩,种植小叶樟、八月桂、阳光山矾等十余种经济林木,进山砍柴、放牧、挖土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被有效禁止,达成司法手段“全封山”。
而谢坊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的收益也将用于扩大基地建设与基地再生产,形成源头活水良性循环,同时也能让涉林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基地种植林木,参与基地林木管护和培育,将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经宁化县林业局测算,谢坊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目前可吸附二氧化碳100余吨/年。
“生态产品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但经济、社会价值需要进一步开发才得以实现。”宁化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谢坊生态复绿管护基地建成后,又成为宁化县生态刑事案件缓刑帮教人员参与社会劳动的场所,社区矫正人员在该场所开展植树活动。同时,也成了宁化法院、宁化县林业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生态文明实践教育的场所。
凝聚多元合力 构筑涉林纠纷化解网络
“宁化县人民法院林业巡回审判庭,现在开庭。”2020年6月,一起涉林案件在宁化县曹坊镇某村的宗祠开庭,当地人大代表、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年长的“族长公”到场旁听。
据悉,71岁的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过林权所有人同意情况下,私自携带手锯和柴刀前往某山场砍伐杉木和松木,并打算将杉木树筒堆留到年底集中贩卖,松木则被带回家当木柴烧掉。
后经村民举报,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砍伐林木面积为9.7亩,计立木蓄积量13.0686立方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宁化是客家县,乡土司法者须考量人情、事理、国法,因此,在祠堂家庙开庭,既是在跟法庭对话,也是对先人的承诺。该起案例也成为宁化法院创新宗祠开庭模式,充分利用乡土社会关系处理更深层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生动实践。
发挥好祠堂的“硬件”作用,“软件”方面的诉源治理同样需要跟进。由于涉林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存在同类多发性,处理过程参照性强。为更好地处理涉林矛盾纠纷,宁化县法院开展了涉林民事案件诉源治理。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林业站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调处成功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调处的,便邀请宁化县法院的法官指导调处;如仍不能调处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如此层层递进,司法所、林业站等行政派出机构,成为人民法院化解涉法涉诉案件的“触角”,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多年的努力,宁化法院涉林案件自2013年的32件逐年下降至2022年的8件。
化解实质争议 转事后审判为主动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需要通过规范行政调处程序确定权属,以实现争议实质化解。”7月,宁化县林长制办公室内正进行着新一轮的“头脑风暴”。
5月,宁化县城南镇甲村因与安乐镇乙村之间发生林地权属纠纷,于是双方通过城南镇司法所诉源治理反馈渠道向宁化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咨询。最终以个案建议的方式化解该纠纷,但还需明确类似纠纷的处理程序,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在办理该案中,宁化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是林地权属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四至界限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故在案件结束后还向属地乡镇发函,明确山林界限,以防矛盾“复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林农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林业资源的市场化流转。但在林业资源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纠纷。这些纠纷存在行政、民事两种样态,如林地权属争议、采伐过界争议、承包内容争议等。
为进一步防范涉林案件发生,保障林业产业有序发展,宁化法院积极主动通过林长制办公室这一平台提出建议。7月,宁化法院建议在行政程序中及时预防、处理权属争议,县林长制办公室采纳其建议,并向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通告及时处置林地权属争议。
从事后的行政审判到事前的主动建议,宁化法院积极延伸职能,有效地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规范绿色金融 切入绿色金融创新机制
“我愿意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碳汇公益补偿金20,000元。”8月15日,宁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罪案件。
2022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受雇请在宁化县石壁镇一山场用勾机勾树开集材道作业过程中,致使一棵马尾松倒下,其重量压断四根电线导致电线牵拉擦碰发生短路,瞬时高温产生的金属熔渣掉落后,引燃了地面可燃物,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现场勘验,过火面积共计384.5亩,其中林地面积204.6亩,非林地面积179.9亩,计林木立木蓄积1095.7481立方米,造成受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9,226元,森林火灾抢修损失为人民币11,954.13元。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相关权利主体的损失,并取得了各方的谅解,自愿缴纳了碳汇公益补偿金20,000元,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为“修复者”。考虑到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绿色金融不应仅指向生态刑事案件中,还应构筑法律保护框架。宁化法院通过民商事审判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福林贷、林票贷、碳票贷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法治化发展。
3月16日,宁化县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顺势而生,中心对宁化县所有的绿色金融案件的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地进入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诉讼。中心挂牌成立以来调处绿色金融案件35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司法护航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赋予宁化县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更能助力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这青山不仅是林业人的底色,也属于法院人的担当。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35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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