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店内偷酒 获刑十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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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凌晨,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3楼盗窃一部笔记本电脑,后于2021年12月1日被抓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原因暂缓执行)。
2022年1月5日,熊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一超市盗窃一瓶茅台迎宾酒,后被店员抓获并报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原因暂缓执行)。
2023年9月24日凌晨,熊某两次前往某便利店盗窃共计五瓶白酒。同日上午,熊某在另一家便利店盗窃店内一瓶白酒以及店内顾客的一部手机,随后将手机以150元销赃给路人。当日,民警根据天网视频研判抓获熊某,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100元。
另查明: 2012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熊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被盗财物经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一般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8131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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