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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该不该返还?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离婚后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对簿公堂的更是屡见不鲜。男女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的彩礼能否返还?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离婚的同时还要返还部分彩礼。

  2021年2月16日,王明(化名)与孙静(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明早年丧父,母亲改嫁。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间,王明因给付彩礼陆续向其亲属借款共计22.6万元。定亲时,王明给付孙静10000元见面礼。2021年4月21日,王明与孙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9月,王明给付孙静100000元彩礼。期间,王明向孙静微信转款25000元用于购置了三金首饰等。2021年10月,双方按乡俗举办了结婚酒宴。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4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孙静离开王明独自生活。2023年5月,王明以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静离婚,并要求孙静返还彩礼等款项17.8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明与被告孙静经人介绍相识后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22年4月双方分居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王明要求与被告孙静离婚,被告孙静亦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王明为了与被告孙静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孙静彩礼100000元、见面礼10000元、三金费用25000元,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育子女。同时,原告王明早年丧父,母亲改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了结婚给付了被告孙静较大金额的彩礼,故原告王明诉请被告孙静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根据庭审调查可知,原、被告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部分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有一定的日常生活支出,综合考量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孙静应向原告王明返还彩礼的数额为60000元。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均应慎重选择、共同维护。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勿让彩礼成为累赘负担。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6125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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