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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更“上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近日,蕲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9日

  被告人李某(化名)

  通过电话联系上游贩毒分子

  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两次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

  卖给了江某(化名)

  并从中共获利8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

  仍两次向他人贩卖并从中获利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科普一下

  依托咪酯多应用于临床上的全麻诱导剂或短时手术麻醉剂,对中枢神经具有加强的抑制作用。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

  法官寄语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此后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24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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