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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后伐木依旧违法?一文带你读懂滥伐林木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大地呈现一幅生机勃勃的景象,植树节也如约而至。很多人会在今天亲手种下小树,陪伴自己度过时光,可是也有很多人违法砍伐林木,最终让自己悔恨终身,对于滥伐林木罪,你知道多少呢?

  采伐许可证

  不是“随意采伐证”

  李某为了修缮房屋,打造家具,他找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上规定采伐树种、面积及采伐蓄积分别为柳杉20株5立方米、杂木15株3.7立方米。

  在采伐过程中,因看到林中有四棵红豆杉生的漂亮,考虑到家里的家具也要重新做,于是将四株红豆杉砍伐,后担心采伐的林木不够用,他又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外采伐林木共计50株,共计立木蓄积27.3立方米。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因此获刑。

  自留地

  不是“法外地”

  张某因见到自家自留山林木葱葱,便在没有办证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前屋后的自留地砍伐水杉树、柳树、马尾松等各类树木共计57株28.17立方米。部分木材用来给家里置办家具,剩余木材出售给了附近的木材厂,获利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张某认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主动补栽复绿水杉树、柳树、马尾松等树木60余株,存活率达到了90%以上。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对林木采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伐林木须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证件“先申请,后采伐”,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及方式等事项进行采伐,随意滥伐林木将构成滥伐林木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1、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什么我办证后伐木依旧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情形。

  3、主动补栽复绿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可以。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通过补栽复绿方式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或者购买林业碳汇,抵消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可以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更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也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4、砍伐自留地林木为何依旧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只要属于林地上的树木,不管该林地是否属于村民承包,在砍伐前都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只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才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5、应该去哪里办证?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5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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