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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期间老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忠防法庭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七旬老人在医院看病时摔伤后向医院索赔,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老人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七旬老人黎某在家人陪同下在某卫生院看病。期间,黎某自行前往二楼药房取药,在返回医生办公室时,不慎被拐角约高三厘米的挡水槛绊倒摔伤。因卫生院条件有限,黎某被送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黎某构成10级伤残。2023年12月,黎某诉至临湘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

  另查明,卫生院为防止雨水倒灌进走廊,在一楼设了挡水槛。事发时,卫生院未在挡水槛处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摔垫等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其在走廊设置挡水槛必然妨碍从该处过往的行人,应当在该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消除安全隐患,故卫生院对老人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谨慎注意和保障义务,其亲属也未一直陪伴,黎某的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卫生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反应迟缓等特点,他们在医院就医时的安全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案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老年患者的关照。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任何公共场所都应保持谨慎注意,避免造成自身损伤。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3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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