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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电梯噪音扰人眠 赔偿之余须降噪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14年,王先生入住某小区后,发现房屋北侧的电梯产生噪音,次卧的噪声最为严重,次卧上方楼顶是电梯的牵引机房,二者有共用的楼板,因此电梯启动和上下运行的时候都产生低频噪音,影响正常生活,尤其是睡眠。

  王先生向开发商反映后,问题未得到解决,遂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电梯供应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采取降噪隔音措施消除因电梯运营产生的噪声污染,另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检测报告及检测费发票,证明其通过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数值显示噪声源为电梯,涉案房屋的室内噪音超过生活噪音排放标准限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电梯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虽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该标准亦载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并明确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开发商虽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抗辩房屋隔音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未能提交显示电梯运行噪声检测合格的相关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开发商对王先生房屋所在单元楼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检测费3500元。该案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案涉房屋作为居民住宅,系以睡眠为主要目的之一,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住宅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如将楼内电梯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亦依照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去考量。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2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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