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很多人认为办事找熟人更方便,因此本案当事人需要就医时就找到了朋友,在没有挂号的情况下,朋友按其要求为其输液治疗,没想到却险些出了人命。法官提醒,当事人看似省了挂号费,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小张因身体不适联系到在A医院当护士的朋友小王,小王在小张没挂号的情况下,直接将小张带到医生诊室进行诊疗。
医生在问诊后,告知小张无需输液治疗,口服药物回家休息即可。但小张坚持请求小王给其输液,小王便带小张去药局拿药,并安排小张开始输液。结果在输液过程中,小张突发意识障碍,经紧急抢救后才得以转危为安。
小张认为A医院的医生对其进行了诊疗但未书写病历、未开具处方、未封存疑似输液,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形,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事实,追加了小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与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医疗就诊程序的行为,导致整个医疗过程没有形成病历等诊疗记录,本案仍应由小张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形。
法院向小张进行了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小张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鉴定不能。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查清案件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小张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省略“手续”,医患都有法律风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依据当事人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其行为构成侵权,即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依据。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患者非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患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医疗机构应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方原因致使患方不能充分行使诉权的,举证责任应发生移转,由医方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本案中的原告小张由于是找熟人到医院治疗,整个过程均没有门诊病历材料,更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小张在无法提供病历材料,并在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下,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不规范的诊疗过程,找熟人看病的患者省了挂号费,却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而医护人员给熟人看病,省了流程,“熟人”可能变成“敌人”,也增加了执业的风险。
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可见从司法的角度,对熟人看病不挂号、不缴费持否定立场。患者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医护人员应当对诊疗行为负责,医院则应该为规范其诊疗流程负责。医疗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不能因熟人关系而打破,否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都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8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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