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立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研究解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陕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协调解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副省长杜航伟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唐少鹏和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档案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等26个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通知》确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通知》要求,省司法厅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原文链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jd/sbj/300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