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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被处罚,法院:证据不足,撤销!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和前妻吵架

  一气之下回车喝了闷酒

  结果被交警认定“醉驾”

  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又被“撤销行政处罚”

  荆州市沙市区一男子许某最近的经历

  好似过山车般跌宕起伏……

  

  

  案情简介

  不久前,离异的许某突然很想孩子,于是给前妻打电话说想探望孩子,但前妻以“太晚了,孩子已经睡了”为由拒绝了他。

  许某认为前妻是故意刁难自己,于是一气之下驱车前往前妻家中,双方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冲突,许某的岳父选择了报警。在等待警察到场的过程中,心情郁闷的许某到车里拿出了一瓶散装白酒,咕咚咕咚灌了下去。

  赶到现场的民警发觉许某身上有酒气,于是报案给交警。酒精测试显示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驾”。

  依此结果,荆州市交管局对许某做出了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了,但不一定是“醉驾”

  法官发现证据纰漏

  许某不服处罚,提请行政诉讼。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查阅卷宗时发现,许某对荆州市交管局供述中显示,许某自述“当天喝了两次酒”,第一次是“下午6点左右吃晚饭时,独自在家喝了50ml白酒”,而后在夜晚23时驾车前往前妻家,凌晨时分与前妻发生争吵后,在车内第二次饮酒。

  本案庭审时,许某又表示,自己驾车前并未饮酒,只在前妻家门口喝了酒。

  “许某在开车前往前妻家中时到底是不是醉酒状态?”——这个事实成为了办案的关键。

  最终,经合议庭仔细核对全案证据,认为荆州市交管局认定许某喝酒驾车的证据仅有原告许某的供述,虽然许某自述在驾车前和驾车后共有两次饮酒行为,但当晚的检测结果仅能证明第二次饮酒后的数值,对“第一次饮酒之后开车是否是醉酒”的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承办法官将此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荆州市交管局对许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检+行政机关同向发力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4月8日,沙市区人民法院联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荆州市交管局召开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协调会。

  会上,法检两院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及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分别向荆州市交管局送达了败诉风险提示书和检察建议书。

  通过耐心的引导和说理,最终荆州市交管局同意撤销对许某的行政处罚,并表示将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许某当场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重新拿到驾驶证的许某为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他表示,“非常感谢法官对我的教育和帮助,这次虽然撤回了对我的行政处罚,但不代表我没有错误,无论是开车前还是开车后,只要是摸上方向盘,就应该离酒远远的!”

  

  一手托起“民”,一手连着“官”

  行政审判架起官民和谐桥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今年,沙市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与沙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荆州市沙市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这起纠纷的圆满化解,是沙市区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进一步有益探索和实践。下一步,沙市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司法为民,不断丰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沙市做法”,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服务保障法治沙市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2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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