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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加油车”,1升仅售6.7元?可真“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储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但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私家车运输汽油,以约6.7元/升的价格进行售卖,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汽油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线范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6.1元/升的价格共计购进1180255元的汽油,期间,张某将购得的汽油用自己从网上购买的铁桶装起来,将其存放在自己的私家车上。

  

  张某通过微信事先与买家约定价格及交易地点,在不符合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以约6.7元/升的价格销售购进的汽油,共计获利人民币116090元。

  2023年6月27日,民警将张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扣押汽油24桶,经提取检验,被扣押的汽油均为1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实危险性安全评估报告认定被告人张某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相应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才能保障汽油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这种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使用会损害车辆性能,产生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如果发现有人违法销售散装汽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55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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