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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38万网络刷单被骗,出借人是否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本想刷单挣点外快,向好友借款“修复”账号,欲收回资金,谁知陷入网络骗局,出借人是否担责,请看案例。

  2024年1月10日王某参与网络刷单以获取利润,在其向网站提供的账户转款41500元后,手机端提示:“返款汇回时,因操作失误需修复数据,还需汇入113800元才能取出现金。”王某因资金不足,便以银行过桥为由向朋友陈某借款。第一次借款后王某按照提示汇入诈骗网站指定的另一账户,但手机端仍提示操作不当需继续修复,王某又以同一事由向陈某借款,结果还是一样。此时,王某先后两次共向陈某借款380000元。当王某第三次向陈某借款时,陈某未再向其提供借款,并联系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后,王某认为,陈某借款时过于信任自己,未对借款用途等作深入调查了解,客观上促使王某陷入网络诈骗圈套,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向陈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佐证,且双方对借款数额、支付途径均无异议,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可信,应予认可。陈某向王某出借钱款时,王某告知陈某的借款用途为银行过桥,陈某出借资金纯粹是为帮助王某,王某本人都未能识别其刷单汇款可能会上当受骗,陈某在不了解情况的状态下更无从识别,因此,陈某对于王某网络刷单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要求王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38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是基于借贷双方具有朋友、亲戚等特殊关系发生的,出借人往往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对借款用途未进行深入了解,出借人风险防控也只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人品考量。为有效规避风险,出借人在借款时应适当审查借款用途,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无效。

  2、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3、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29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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