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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未见,父爱何在?法院判决生父支付抚养费十余万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十多年过去,突然冒出个毫不知情的亲生女儿,还需要支付过去的抚养费吗?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孩子父亲支付过去13年的抚养费12万余元。

  王某(女方)与蒋某(男方)曾有一段恋爱关系,分手后王某已怀孕并生下孩子,如今女儿已经13岁。由于经济压力日益增大,王某无法继续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因此向蒋某提出了支付过去13年抚养费的诉求。蒋某则以之前对女儿的存在并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过去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被抚养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即使男方之前对女儿的存在不知情,但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仍有法定抚养责任。王某此前直接单独抚养子女,生父蒋某应当向女儿(直接抚养人王某)支付欠付13年的抚养费。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过去13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合计1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既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受影响,更不因父母是否“知晓子女存在”而改变,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应有利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应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家庭亲子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08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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