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33号 关于同意景永民等8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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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景永民等8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景永民等8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景永民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2.赵军锋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
3.李康平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颜贺宁 新疆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王 磊 焉耆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6.张 祥 沙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李 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
8.迪力努尔·赛米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2024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6/8334c28f7f0b42c9a25460de4d0204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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