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司法护未 平安黔行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贵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做好我省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秉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坚定立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防护网络,助推织密织牢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屏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选取了该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发挥司法审判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价值,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和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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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虐待案——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以其女儿被害人余某甲(未成年人)不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为由,多次殴打余某甲,致使余某甲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被送医救治,医院保卫科遂将该情况报告至当地公安机关。经鉴定,余某甲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以来顾某多次以同样方法殴打其子余某乙(余某甲弟弟),致余某乙身上淤青。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顾某获得其丈夫及女儿余某甲的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长期虐待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并致其女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获得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以顾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顾某服判未上诉。【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本案的案发系当地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余某甲被虐待送医后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是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2
李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职场骚扰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王某某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在某县兼职从事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宣传负责人李某趁招生宣传所用帐篷内只有李某和王某某两人时,对王某某实施骚扰行为。2021年7月14日,某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省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参与勤工俭学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为充分营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该案的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涉及未成年人职场交往的礼仪界限,肃清职场不良风气,尤其对于成年人作出的诱导性行为及超越边界的行为,应当从严把握,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共识,有效预防及杜绝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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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诉邓某某监护权纠纷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被告邓某某与伍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伍某某因工死亡,获得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赔偿款。对夫妻二人生育的四个子女中尚未成年的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应继承伍某某的遗产份额,法院判决由邓某某代持。2022年,被告邓某某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至今未归,未再与四个子女联系,也未对三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对代持的继承款项经多次索要拒绝给付,三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均由姐姐伍某丁照顾,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遂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为姐姐伍某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某某返还由其代持的继承款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告邓某某未对原告方履行监护职责,被告对原告方的监护权已被依法变更为其姐姐伍某丁。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伍某丁作为原告方新的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职责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现被告对原告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所享有的继承款项已丧失持有管理资格,该款项应当交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伍某丁持有管理。遂判决:限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把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所享有的继承款项移交给新的监护人伍某丁持有管理。【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因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使用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如何确保监护人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正确监管使用未成年人财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备受社会关注。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体现在妥善管理与支配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坚持特殊与优先保护等多个方面。本案中,原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义务、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已被撤销监护权,则其代管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应当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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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诉洪某健康权纠纷案——未成年人在午托园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
【基本案情】原告霍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将其交予某某午托园托管(该午托园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由被告洪某经营管理),包含中午放学、下午上下学,均由两名老师负责从小学至某某午托园的接送。2018年4月下午放学时,某某午托园仅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江某前往学校接霍某某放学,霍某某在江某处签到后与其他小朋友往前跑,当时该江某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导致霍某某摔伤并住院治疗。霍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教育机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案涉午托园虽然未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但该午托园的学生接受上下学接送、饮食、辅导功课、休息等服务,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午托园保护,该午托园应当视为“其他教育机构”,参照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行为时,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个体工商户所产生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实际经营者洪某承担。同时,霍某某的监护人在明知午托园经营范围仅为餐饮的情况下,仍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霍某某的上下学、作业辅导、休息等托管午托园,其本身对托管机构的选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酌定由洪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霍某某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学校周边出现许多在家庭住宅或临街店铺开设的“午托园”“小饭桌”等经营场所,专门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餐饮、休息、辅导功课等服务,这类“午托园”或“小饭桌”并非专门的教育机构,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在接受相应服务期间产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增多,且责任认定困难。本案中,法院通过深入分析“午托园”“小饭桌”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全面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8137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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