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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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华社受权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共5章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起草单位)。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4/06-19/3010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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