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民终250号庭前文书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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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世正宏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泥高乡金旗煤矿,原审第三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吕姿文、曾杰、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凤冈县土溪镇联合煤矿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决定由苟泰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婧(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51-86209355)、审判员王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李婧菽。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传票,定于2024年8月6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B219法庭开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205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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