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午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4号
罪犯周午,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津港社区一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午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5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8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午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周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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