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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建学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1号

  

  罪犯徐建学,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东冲村委会徐家村8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建学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2015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16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建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7次获奖励分;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184.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 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徐建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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