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顶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8号
罪犯熊顶,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万庚镇五田村3组2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熊顶限制减刑。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 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已赔偿60 000元)被告人熊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顶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先后31次获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季度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罪犯熊顶于2019年2月27日因在生产现场殴打同犯鲁孟周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3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4次获三等奖;2019年6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3次获奖励分;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570.1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 000元。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监狱已对其从严延长减刑间隔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熊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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