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月、欧某贤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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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月、欧某贤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谋后购买昵称为“露思 Rosy”的QQ号(该QQ号实际并非某明星使用)引诱粉丝加入,并冒用明星身份进行诈骗。同年7月19日,被害人戴某某使用其父亲的手机添加该QQ号后,被告人刘某月、欧某贤遂以“明星”身份告诉戴某某,只要参与游戏,支付58.88元即可以获得明星签名照片,并且承诺支付58.88元返588元。戴某某支付了58.88元后,刘某月、欧某贤又以“明星”身份让其加财务人员的QQ号,告诉她财务人员会退还她588元并且向她确认信息,邮寄签名照等。戴某某加了财务QQ以后,按照财务人员的要求扫描二维码,陆续转账4万余元。后戴某某反应过来其应该是遭遇诈骗,要求对方退款,但所谓的财务人员早已杳无音讯。随后,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戴某某喜欢的某明星和所谓的财务人员均系刘某月、欧某贤假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月、欧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因被告人刘某月、欧某贤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某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冒充明星诈骗未成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月、欧某贤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缺乏、容易轻信对方、易受外界诱惑等特点实施诈骗,哄骗未成年人转账汇款,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给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对刘某月、欧某贤依法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对此,学校、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骗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理性追星,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不要轻信网络中明星效应及返利活动,防止被诱骗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徐超张清钟亚兰)
吴某有、吴某宝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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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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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胡某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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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胡某杰开店从事手机专卖、维修、办理手机卡等业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胡某杰利用在其店内为客户开卡的便利,自行操作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人注册京东、淘宝、快手等账户,每成功注册一个账户(一单),刘某、胡某杰抽取相应的提成。被告人刘某共非法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胡某杰非法获利4532.5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出售的信息达五十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全部退赃,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调查,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杰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已全部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杰违法所得 4532.5 元。
三、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引起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部门的“内鬼”将个人信息收集后卖给信息中介,这些中介依托网络建立起销售平台,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也应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谨防信息泄露。
(案例编写:谭慧敏 卢丽)
李某涛、朱某园、李某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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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涛通过手机软件联系上家进行“跑分”活动。被告人李某涛、朱某园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招募他人提供银行卡,承诺为提供银行卡的人按其账户流水的7%-8%给予提成。上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指定被害人向当日招募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转款,再由三被告人通过数字账户转账、ATM机取款、套现等方式将资金转出,最终存入上家账户,按成功回款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三被告人好处费。三被告人共获取33个银行账户,其中与本案犯罪事实关联的21个银行账户进账流水共计68万余元。本案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件,电信诈骗被害人因约炮、刷单、网恋等共计被骗12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积极招募卡主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涛、朱某园系主犯;李某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涛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旭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他人银行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典型案例。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诈骗分子为转移其涉案资金,会招募下游实施“跑分”行为。而下游犯罪分子又招募银行卡主,利用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并进行金融投资、虚拟货币交易、转账、取现等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公安机关直接根据卡号就能锁定卡主,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也不要存在可以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
(案例编写:彭小沥 余民燻 李健宇)
刘某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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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某公司尾号8814中国银行对公账户、U盾提供给他人转移违法资金,该账户流入139万余元,黎某某等人被骗合计转入该账户132.79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一个对公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39万余元,有被诈骗人转入资金132.79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辉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辉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是企业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的转账金额大、限制少,资金频繁流转不易被监测到。因此,对公账户开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新通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依法从严打击贩卖、租借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斩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买卖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要合规使用对公账户,避免因倒买倒卖对公账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案例编写:段富强 张兰杏)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qwfb/28259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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