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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种茶要不得 致富不成反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村民认为经“山主”同意即可随意砍伐。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兰某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2年1月,被告人兰某松为开垦种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山场所有人同意,雇佣他人对该山场所有人和自家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采伐山场为乔木林分,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生态公益林中的水土保持林。采伐林木蓄积总量为42.5074立方米,其中商品林有39.0807立方米,生态公益林有3.4266立方米;采伐林木有2382株,其中硬阔树种有1866株,杉木有516株。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松于2023年春季在案涉山场种植多年生油茶苗1万株,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松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有及他人山场,滥伐林木蓄积量达42.50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62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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