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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用心调解解难题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通辽市扎鲁特旗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无人机喷农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法官耐心调解和法律释明下握手言和。

  2024年6月1日,被告胡某雇佣被告杜某进行无人机打药喷药,因杜某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加之天黑后操作,导致大量农药飘散至原告郭某所种植的高粱地,导致高粱地大面积枯萎、农作物减产。后原告曾多次尝试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但双方对于高粱地受损面积及损失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扎鲁特旗法院。

  乌力吉木仁法庭受理本案后,原告郭某向法庭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书。承办法官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到原告对于诉前鉴定的流程及所花费的时间都不清楚,且原告想尽快解决纠纷获得赔偿,翻耕受损地。对此,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立即组织调解工作。

  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最大的分歧点在于受损高粱地面积的确定。该纠纷曾经乌力吉木仁派出所出警调解过,派出所给出的受损面积为16.4亩,由于二被告不认可该亩数,调解未成。

  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分析其利弊,从情理法等方面开展劝解、疏导,寻求使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如果为了确定受损面积而进行诉前鉴定,不仅等待的时间较长,且鉴定费用高,等审理结案时错过翻耕受损土地的时机,损失会更大。

  紧接着法官按派出所确定的16.4亩受损土地为基础,按每亩产量1500斤高粱来计算,最后得出受损高粱地收益为24000元至30000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法官又向二被告解释其雇佣法律关系并分析过错程度,由于杜某作业中的过错程度更高而承担75%的责任,胡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杜某也承认自己天黑后操作无人机,确实没尽到相应的义务,对责任比例也表示认可。

  

  经过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理性思考问题,认可受损高粱地面积,达成了调解方案。二被告表示一同赔偿原告25500元,被告胡某赔偿6375元,被告杜某赔偿19125元,原告也表示接受该调解方案。调解结束后,二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原告撤诉。至此,这起无人机引发的纠纷圆满结束。

  专业鉴定的费用和耗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较重的负担,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核实理清脉络、厘定责任,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实质上起到了化解纠纷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0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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