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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首起涉及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首起涉及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

  2022年8月,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IMSA Gmbh(德国英某公司、卖方)签订一份关于购买85辆奔驰加长轿车的贸易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将采购数量变更为91辆。厦门海某公司依约向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向德意志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IMSA Gmbh,经延展后信用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22日,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收到IMSA Gmbh的书面索赔函。其认为,厦门海某公司违反主合同项下义务,IMSA Gmbh申请将备用信用证项下的500万欧元支付给德意志银行。

  厦门海某公司认为,其已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了91辆车的价款,并将电汇支付收据发送到卖方指定邮箱,案涉备用信用证对应合同的应付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IMSA Gmbh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启动备用信用证。

  另外,厦门海某公司认为IMSA Gmbh提交的单证存在发票货名、FCR车辆交付时间等不符点,构成信用证欺诈,请求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保函项下500万欧元内的任何款项,并提交了保险公司的保单担保。

  厦门海某公司以其与IMSA Gmbh之间的交易款项已全部支付、IMSA Gmbh提交的货代单据系伪造等为由,主张IMSA Gmbh要求启用案涉备用信用证,构成欺诈,应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一方面,从厦门海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上看,IMSA Gmbh提交的索赔文件仍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的范畴,尚无法达到可以判定存在单据欺诈的高度可能性;另一方面,经法院向开证行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调查了解,该行在审查单据时,在发现IMSA Gmbh提交的单据与案涉备用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符点后,已告知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可以拒付。只要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决定拒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行即可拒绝接受不符点,进而不对IMSA Gmbh支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

  因此,针对案涉备案信用证,并不存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止付措施的情形,厦门海某公司仍有其他合法途径可避免损失发生。

  综上,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裁定驳回申请人厦门海某公司中止备用信用证的申请。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3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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