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来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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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驾驶机动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回家,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路上,由于张某在右转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张某与余某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受伤。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张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mfdpfzl/202407/f0fdabb9ec0c4a849d542839d3086e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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