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0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司法厅本级主要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区直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区直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4.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自治区本级及设区的市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5.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6.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8.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制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9.负责管理、指导、监督监狱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10.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11.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13.负责自治区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自治区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14.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5.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6.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17.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广西律师协会主要职责
负责广西律师行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等工作。
(三)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承担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四)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主要职责
是一家真实、合法、优质、高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事业单位。在执业区域内办理国内外各类公证事物,提供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研究中心
对外学术交流,负责广西仲裁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宜;协助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课题申报、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司法厅新闻采编和制作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部门决算由厅本级及所属二个事业单位的部门决算汇总生成,反映全部预算单位2020年全部收支情况。纳入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如下:
113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
113003广西律师协会
113008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0年度总收入15,961.6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526.41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659.53万元,增长13.9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厅年中追加我厅的项目经费和人员经费。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06.3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519.45万元,增长15.69%,主要原因是财政厅年中追加我厅的项目经费和人员经费。
2.经营收入629.5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6.27万元,增长2.65%,主要原因是东博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业务收入较上年略有增加。
3.其他收入1,690.6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23.79万元,增长7.9%,主要原因是全区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执业律师人数增加,律师协会收入(会费)随之增加。
4.上年结转和结余2,435.2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1,255.05万元,下降34.01%,主要原因:一是司法厅本级使用结转资金支付未完工项目。
(二)本部门2020年度总支出15,961.6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056.69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65.25万元,下降了0.5%。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未完工,资金结转下一年使用。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4科目)11,685.45万元,比上年11,724.62万元减少39.17万元,下降0.33%,下降主要原因是压减一般性支出,精打细算过紧日子,该项目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科目)892.94万元,比上年913.78万元减少20.84万元,下降2.28%,下降原因是人员调动或退休,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减少。主要用于司法厅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抚恤费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科目)176.22万元,比上年178.17万元减少1.95万元,下降1.09%,下降原因是人员调动或退休,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减少。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21科目)302.08万元,比上年305.37万元减少3.29万元,下降1.08%,下降原因是人员调动或退休,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减少。主要用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2,812.29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9年度决算数2,435.21万元增加377.08万元,增长15.48%,主要原因是项目未完工,资金结转下一年使用。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厅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041.05万元,较2019年度决算数11,233.4万元减少192.35万元,下降1.71%。其中:基本支出5,190.17万元,项目支出5,850.88万元。
司法厅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0,013.71万元,支出决算为11,041.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26%。
(一)公共安全支出(204科目)年初预算为8,696.97万元,支出决算为9,669.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19%。
预决算差异主要一是追加人员经费454.8万元,二是追加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二期)项目经费1090.13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基层司法、司法考试、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管理等。
1.行政运行(2040601科目3,580.39万元,比上年3,489.33万元增加91.06万元,增长2.61%,增长原因为工资正常增长等。主要用于司法厅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2,75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716.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7.58万元。
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602科目)1,615.81万元,比上年1,050.11万元增加565.7万元,增长53.87%,增长原因为2020年根据实际安排了厅机关卫生间改造经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内控软件购置经费、人事档案数字化软件等经费,而2019年没有这些项目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司法厅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如用于司法警察装备服装、司法业务、国产替代化设备购置、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3. 机关服务(2040603科目)101.62万元,比上年97.16万元增加4.46万元,增长4.59%,增长原因为调入人员正常增支的支出。主要用于厅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78.54万元,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8万元。
4.基层司法业务(2040604科目)114万元,比上年318.16万元减少204.16万元,下降64.17%。下降的原因为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基层司法业务费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基层司法开展工作业务、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5.普法宣传(2040605科目)1168.85万元,比上年2,345.49万元减少1176.64万元,下降50.17%,下降原因为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普法宣传经费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等项目的开支。
6.律师公证管理(2040606科目)60.00万元,比上年40万元增加20万元 ,增长5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要求,将自治区本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20万元纳入预算。该项目主要用于律师工作相关开支。
7.法律援助 (2040607科目)313.6万元,比上年334.68万元减少21.08万元,下降6.3%,下降的原因为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法律援助业务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目。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管理、死刑第二审开庭法律援助补助、法律服务专线、法律援助农民工及军人军属项目的开支。
8.司法统一考试(2040608科目)554.72万元,比上年420.99万元增加133.73万元,增长31.77%,增长原因为参考人数较上年增加、按照防疫要求布置、组织考试,考试成本也随之增加。该项目主要用于司法统一考试开支。
9.社区矫正(2040610科目)50.00万元,比上年140.00万元减少90.00万元,下降64.2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社区矫正业务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等。
10.司法鉴定(2040611科目)10.00万元,比上年17万元减少7.00万元,下降41.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司法鉴定业务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完成司法鉴定公告、司法鉴定评审、编印司法鉴定工作手册等开支。
11.法制建设(2040612科目)683.94万元,比上年775.41万元减少91.47万元,下降1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法制建设业务预算,故支出也相应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完成政法法律事务、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方面开支。
12.信息化建设(2040613科目)1259.96万元,比上年424.26万元减少7.00万元,下降41.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二期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完成信息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运维等开支。
13.事业运行(2040650科目)156.92万元,比上年365.95万元减少209.03万元,下降54.6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安排东博公证处的预算减少,支出也相应减少。主要用于厅属事业单位东博公证处、法治研究中心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4.8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70.39万元、其他经费支出3.46万元。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科目)年初预算为838.44万元,支出决算为892.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5%,
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1科目)226.3万元,比上年229.05万元减少2.75万元,下降1.2%,下降原因为退休人员调整等。主要用于司法厅本级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生活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02科目)1.04万元,比上年0.92万元增加0.12万元,增长13.04%,增长原因2020年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慰问的开支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0505科目)444.71万元,比上年457.62万元减少12.91万元,下降2.82%,下降原因人员退休和人员调动调整,支出也相对减少。该项目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开支以及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4.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80506科目)147.66万元,比上年166.37万元减少18.71万元,下降11.2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12月社保局缴费系统原因,无法及时缴纳12月职业年金,该项目主要用于缴纳单位部份职业年金。
5.死亡抚恤(2080801科目)73.25万元,为年中按规定追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五)卫生健康支出(210科目)年初预算为176.22万元,支出决算为176.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科目)166.66万元,比上年168.28万元减少1.62万元,下降0.96%。主要为司法厅本级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2. 事业单位医疗(2101102科目)9.56万元,比上年9.89万元减少0.33万元,下降3.34%,下降原因为事业单位人员调出,事业单位医疗支出也相对减少。主要为厅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六)住房保障支出(221科目)年初预算为302.08万元,支出决算为302.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 住房公积金(2210201科目)302.08万元,比上年305.37万元减少3.29万元,下降1.08%,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90.17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4,020.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88%。预决算差异主要增加人员经费,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包括:基本工资878.09万元、津贴补贴1167.21万元、奖金484.36万元、伙食补助费0.53万元、绩效工资74. 4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444.71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47.6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76.2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6万元、住房公积金302.0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40.74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773.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6.91% 。包括:办公费57.19万元、印刷费15.13万元、水费8.44万元、电费26.39万元、邮电费59万元、差旅费144.43万元、维修(护)费10.93万元、会议费16.46万元、培训费4.46万元、公务接待费7.19万元、劳务费3万元、工会经费50.36万元、福利费7.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7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18.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9.26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96.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53%,预决算差异主要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抚恤金。包括:离休费88.88万元,退休费121.07万元,抚恤金65.37万元,生活补助7.8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3.25万元。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3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74%,比去年增加47.45万元,增长51.44%,增长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厅报废2台达到使用年限的公务用车,并经自治区机关事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采购2台公务用车,而2019年我厅公务购置费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32.2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7.48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比上年减少16.78万元,减少的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厅没有安排组国团组。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司法厅机关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2.2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77.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17%,比上年增加77.42万元,增长的原因是2020年,我厅报废2台达到使用年限的公务用车,并经自治区机关事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采购2台公务用车,而2019年我厅公务购置费0万元。购置了2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应急保障。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4.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76%,比上年减少12.84万元,下降的原因是我厅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打细算过日子。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0年司法厅本级及所属二个二级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54.79万元,平均每辆3.4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7.48万元, 完成年初预算的23.27%,比上年减少0.36万元,下降的原因是继续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文件要求,依据标准、规定开展接待工作,控制开支。国内公务接待批次72次,人次634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 次,人次0次。其中:司法厅本级财政拨款公务接待费支出7.34万元,主要包括:主要用于厅机关本级厅属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接待发生的租车费、住宿费和工作餐费等支出。二个所属事业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接待费0.14万元,为日常业务交流公务接待费。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预算 | 决算 | 去年同期 | 决算比预算增减额 | 决算比预算增减幅度% | 决算比去年同期增减额 | 决算比去年同期增减幅度% |
“三公”经费合计 | 219.15 | 139.69 | 92.24 | -79.46 | -36.26% | 47.45 | 51.44%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36 | 0 | 16.78 | -36 | -100.00% | -16.78 | -100.00% |
公务用车购置 | 84 | 77.42 | -6.58 | -7.83% | 77.42 |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67.01 | 54.79 | 67.63 | -12.22 | -18.24% | -12.84 | -18.99% |
公务接待费 | 32.14 | 7.48 | 7.84 | -24.66 | -76.73% | -0.36 | -4.59% |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66.9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96.13%。比2019年减少117.97万元,下降13.33%。主要原因是我厅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9.9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3.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16.1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49.9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4.5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94%。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2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离退休干部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19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33.64%。我厅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故不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评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自治区财政厅未对我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我厅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我部门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041.0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元。根据绩效评价的基本流程,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绩效自评全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结合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同时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和长期绩效目标;二是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指标,结合本部门职责,再细化指标,体现了我厅2020年部门职责履行、对社会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履职效益指标设置符合部门特点,也做到了细化量化;三是根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自评,提交完成情况对比表、自评分表、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其他佐证材料。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自评较好,评价等级为优秀。我厅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我单位项目整体支出按照预算计划开展,实现了2020年度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计划预期的产出;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预算资金使用较为规范;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合理,项目管理及内部控制基本到位,基本能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实现年度计划目标。项目总体达到了预期的年度绩效目标。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及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全面完成了工作任务。从近几年我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整体实施情况来看,通过连续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增强了项目资金的责任意识以及绩效评价的能动意识,增强绩效约束作用。
下一步在财政绩效评价情况公布以后,继续将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整改、激励与问责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些绩效评价结果不够好、执行不力的项目,采取削减下年度预算,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结果运用。
(五)报表尾数差的说明。由于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数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点,因此,以万元为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自动生成的公开决算报表,会存在进位尾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十五、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 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 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十六、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 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十七、人民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十八、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czzj/caizhengjuesuan/t9921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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