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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如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罪犯王如妹,女,1995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04号邻里生活超市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黄楼村1队37号,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香堤雅境201幢704室。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苏068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王如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因罪犯王如妹系正怀孕妇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苏061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罪犯王如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苏0613刑更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如妹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罪犯王如妹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医学诊断结论为早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现将罪犯王如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出。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海门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513-80781212,李育平法官。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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