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46号 关于同意石进等1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石进等1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石进等1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石 进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
2.李晓龙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
3.丁誉伦 乌鲁木齐县信访局
4.余 波 呼图壁县司法局
5.吉恩斯别克·哈木巴尔别克 中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6.刘国栋 中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法委员会
7.贺 雄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8.牛 娜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9.木也色尔·卡地尔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10.毛 宁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11.王 媛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12.刘蒲芳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13.祖力阿亚提·阿不来提 国家税务总局乌什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8/c471c2c457a74f85a7b9c6e72d09ae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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