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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存储售卖汽油,这生意“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私自存储售卖汽油牟利

  你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

  实际上可能已经涉“刑”

  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

  近期审结的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及许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储存有汽油的面包车停放在一小院内,同时利用放置在面包车里的油罐、加油机等设备,非法售卖汽油,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获利2万余元。现场查扣汽油约1吨。经检测、评估,白某售卖汽油不合格,且其利用改装汽车储存、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因被告人白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汽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属于危险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私自存储、售卖汽油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奉劝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安全经营,勿因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司机朋友选择正规加油站进行加油,切莫贪图低价给“黑油站”“黑油点”提供生存空间,危及自身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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