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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法院]罪犯王荣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苏0612刑更4号

  

  罪犯王荣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荣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王荣华以其身患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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