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王荣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苏0612刑更4号
罪犯王荣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荣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王荣华以其身患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4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