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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舒付伟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减刑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2号

  

  罪犯舒付伟,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哑塘村2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19)湘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付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202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月20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12月以来于2022年3月2日不按规定理发扣1分。

  (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12月以来在劳动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期内因积极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3712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1月30日,获表扬4次,余377分。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2年12月16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湘12执3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月均消费7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付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舒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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