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向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第23 号
罪犯彭向,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车坪乡咱河村八组。现押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3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湘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2018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向自2020年2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获得表扬9次,物质奖励4次,并余15.7分。无违规记录,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45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 3 月 22 日
附:罪犯彭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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