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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梅欢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0号

  

  罪犯梅欢,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吉水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湘刑终84号刑事判决,对梅欢等原审被告人维持原判,对陈锦等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部分进行重新量刑。死刑缓期考验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201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2月3日送达。

  从严情形:该犯有吸毒史。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梅欢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176.5分,扣分情形:2019年10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0年10月打架扣50分;2021年5月打架扣3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终结执行(2020)湘31执175号执行裁定,月均消费472.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9年10月车间抽烟扣300分,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六个月,且该犯2020年10月至2023年1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10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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